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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6月27日,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,执法人员对某鱼箱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,该厂鱼箱加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建成,且未配套建设环境噪声、大气等污染物所需的环境?;ど枋?,于2001年3月投入生产。射阳县环保局依据国务院《建设项目环境?;す芾硖趵返诙醯墓娑?,做出《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,责令其改正,并拟???0万元。
处罚告知书发出后,该企业申请听证。听证中,该企业认为,他们已经建设了环境保护设施,采取了环保措施,包括关门作业,尽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,配备了等离子切割机械,用于切割时降低噪声,对周围环境没有造成影响,因此不应当适用国务院《建设项目环境?;す芾硖趵返诙醯拇Ψ9娑?。
环境执法人员认为,该企业油漆工段生产时未采取密闭措施,且未实际安装环境?;ど枋?;经监测,切割机、空压机、电焊机作业时产生的噪声污染属于超标排放;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,法律适用正确。
射阳县环保局经听证后认为,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环保“三同时”制度,根据国务院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“违反本条例规定,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,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,或者在环境?;ど枋┭槭罩信樽骷俚模上丶兑陨匣肪潮;ば姓鞴懿棵旁鹆钕奁诟恼?,处20万元以上、100万元以下的罚款……”对该企业做出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责令改正,???0万元。
笔者认为,上述案例的处罚与其适用的条款完全吻合。同时也说明,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违反“三同时”制度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罚,必须调查清楚三个方面的内容,在此基础上,正确实施行政处罚。
一看建设项目是否需要配套建设环境?;ど枋?。
是否需要配套建设环境?;ど枋?,是对建设项目违反“三同时”制度违法事实认定和处罚的关键。执法人员应当首先调查该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环评审批或备案?如果建设项目已通过环保部门审批,执法人员要调查环评审批中是否要求建设环境?;ど枋?,是否要求必须通过“三同时”验收,要求哪些环境?;ど枋┍匦胪ü叭薄毖槭?。如果没有通过环保部门审批,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,则要通过对照分类管理名录,认定该项目是否属于报告书、报告表类项目。
根据国务院《建设项目环境?;す芾硖趵返谑咛趺魅饭娑ǎ嘀苹肪秤跋毂ǜ媸?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?;ば姓鞴懿棵殴娑ǖ谋曜己统绦?,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,编制验收报告。据此,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,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。
本案中,该企业的鱼箱加工项目属于原环境?;げ俊督ㄉ柘钅炕肪秤跋炱兰鄯掷喙芾砝嗝肌分械摹安A宋安A宋銮克芰现破贰毕钅?,环评类别为报告表。因此,该企业鱼箱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?;ど枋?。
二看建设项目环境?;ど枋┯忻挥型瓿裳槭?。
根据原环境保护部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?;ぱ槭赵菪邪旆ā返谑醯墓娑?,验收期限是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自竣工之日起,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。按照这一要求,建设项目环境?;ど枋┍匦胧窃谙蛏缁峁槭毡ǜ嬷?,才是完成验收之时。
如果验收不合格,或者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,则可以依据国务院《建设项目环境?;す芾硖趵返诙豕娑ǎ隙ㄆ涔钩晌シ椿繁!叭薄敝贫鹊男形云涫凳┬姓Ψ?。
本案中,该企业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,也就不可能进入验收程序,没有验收不合格的事实存在。
三看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?;ど枋┦率瞪衔唇ǔ?,还是建成未经验收。
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?;ど枋┙ǔ晌淳槭?,是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。当事方坚称,其环境?;ど枋┮丫ǔ?。但执法人员经过认真调查认为,该企业的环境?;づ涮咨枋┦率瞪喜⑽唇ǔ伞?/p>
国务院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“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?;ど枋┪唇ǔ伞庇Φ卑街智榭?,一是建设项目环境?;ど枋┤课唇ǔ桑欢墙ㄉ柘钅炕肪潮;ど枋┙鼋ㄉ枇艘徊糠?,没有完全建成。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调查中正确区分建设项目环境?;ど枋┤课唇ǔ?,或是仅建设了一部分,未完全建成;或是建设项目环境?;ど枋┤拷ǔ桑淳ㄍ棵诺难槭铡?/p>
笔者认为,做好建设项目环境?;ど枋┦欠窠ǔ苫蚴欠裱槭盏娜隙ǎ匦肼氏鹊鞑榍宄ㄉ柘钅坎男┪廴疚铮热绱笃⑺?、噪声等污染物的排放种类,具有哪些环境?;ど枋┎煌慕ㄉ枰蟆T诖嘶∩希词欠裎窗凑辗煞ü?、环境?;け曜肌⒒肪秤跋炱兰奂际醯荚蚝图际跻悖约叭粘I罹榉ㄔ蛲贫ǖ纫?,作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认定的主要事实依据。
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,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并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;无法密闭的,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。
本案中,鱼箱加工生产过程的喷漆工段,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的污染项目,属于必须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范围;而该企业在没有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情况下,依靠关闭厂门进行生产,没有达到污染防治的要求。因此,可以认定为必须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。
再如,本案中该企业机械切割过程中产生工业噪声,没有设置卫生防护距离(围墙外即居民住户)。《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》规定,产生工业噪声的企业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。而该企业投产后并未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,导致环境噪声超标排放。因此,本案同样符合需要配套建设环境噪声防护设施未建成的认定要件。